常熟市第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常熟市第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江苏沙家浜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常熟市第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江苏沙家浜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苏0581执4471号
申请执行人常熟市第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2800309-5,住所地常熟市尚湖镇颜巷开发区西区2幢。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江苏泰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江苏沙家浜置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6578644-X,住所地常熟市阜湖路49号。
法定代表人仇月明,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常熟市第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执行人江苏沙家浜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581民初21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执行人江苏沙家浜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执行人常熟市第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人民币6624611.19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086元,由被执行人江苏沙家浜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7月5日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大额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存款、股票登记信息。江苏沙家浜置业有限公司名下常熟市沙家浜镇芦苇荡路2号土地上的众多房产均设有抵押权且由另案首封,本案无权处置。江苏沙家浜置业有限公司名下苏E×××××号汽车目前已被查封,但未实际扣押无法处置。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未执行到6624611.19元。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对本院执行情况及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现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苏0581民初21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宇
审判员*芳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陶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