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581民初11095号
原告:常熟市金天顺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MA1X7L4Y8D,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古里镇新桥村。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镭,江苏福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福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熟市第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7370579846,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尚湖镇颜巷开发西区2幢。
法定代表人:***。
原告常熟市金天顺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常熟市第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常熟市金天顺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常熟市金天顺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常熟市金天顺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876元、财产保全费3520元,合计诉讼费8396元,由原告常熟市金天顺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