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81民初808号
申请人:常熟市天普马鞍板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新**河海工业园薛家片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1772495541L。
法定代表人:汪春兴,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向勇,江苏金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光华,江苏金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常熟市第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尚湖镇颜巷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7370579846。
法定代表人:袁卫刚
申请人常熟市天普马鞍板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常熟市第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常熟市天普马鞍板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常熟市第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511546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常熟市天普马鞍板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常熟市第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511546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高少波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晴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