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熟市第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常州天普马鞍板有限公司与常熟市第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81民初808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常州天普马鞍板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新**河海工业园薛家片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1772495541L。

法定代表人:汪春兴,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向勇,江苏金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光华,江苏金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常熟市第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尚湖镇颜巷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7370579846。

法定代表人:袁卫刚

解除保全申请人常州天普马鞍板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常熟市第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作出(2021)苏0581民初808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常熟市第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511546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常州天普马鞍板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常州天普马鞍板有限公司申请解除保全措施,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常熟市第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511546元的冻结及对与此价值相当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高少波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晴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