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熟市第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常熟市第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常熟市罗曼制衣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581执267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常熟市第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7370579846,住所地常熟市尚湖镇颜巷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袁卫刚。

委托代理人:曹迪,江苏新天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可旭光,江苏新天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常熟市**制衣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72739301X1,住所地常熟市尚湖镇颜巷村。

法定代表人:时圣国。

常熟市第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常熟市**制衣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苏0581民初1368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一、常熟市**制衣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常熟市第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8060467.54元,利息377238.13元,合计8437705.67元,并支付以8060467.54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二、驳回常熟市第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5278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诉讼费80278元,由常熟市**制衣有限公司负担75864元,由常熟市第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4414元。鉴定费171320元(144824元+26496元),由常熟市**制衣有限公司负担138329元,由常熟市第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32991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常熟市第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请求,本院于2020年5月11日立案执行。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20年5月14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文书,责令其履行债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判决书规定的义务且拒不申报财产,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布了限制消费令。

2、2020年5月12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存款、证券、车辆等财产情况,根据反馈信息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1693元,已收作执行费。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3、2020年5月15日,本院通过江苏省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户籍、税务、公积金(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支付宝收货地址、出入境信息及其名下财产状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

4、2020年5月18日,经向常熟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常熟市**制衣有限公司名下有位于常熟市尚湖镇练塘大道9号的不动产,本院已于审理阶段保全查封,查封期限三年,自2018年11月27日至2021年11月26日。上述不动产设置有权利人为苏州港口张家港保税区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1972万元的最高额抵押债权,暂不宜处置。

5、2020年5月18日,经向常熟市车管所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常熟市**制衣有限公司名下有车辆信息。

6、2020年6月29日,经现场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已停止经营。

7、2021年2月9日,本院再次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存款、证券等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8、2021年2月9日,本院视频约谈了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告知了其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并表示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8625402.67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尚未执行到位。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视频约谈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上述银行存款与不动产外,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故此,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苏0581民初1368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徐 鑫

审 判 员  吕军鹏

审 判 员  邱振华

二〇二一年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  韦德华

书 记 员  薄明亮

续行查封告知书

一、申请执行人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之法律后果。

二、申请执行人续行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应提交下列文件和证明:

(1)查封、冻结等强制措施申请书;

(2)原执行依据副本;

(3)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副本;

(4)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以及联系方式;

(5)当事人信息及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的相关证据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