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阡县鸿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怀化汇兴商贸有限公司与石阡县鸿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石阡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黔0623民初724号
原告:怀化汇兴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华桥钢材大市场104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00MA4LGTYJIQ。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乾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乾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阡县鸿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铜仁市石阡县汤山镇温泉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62321514073XL。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怀化汇兴商贸有限公司与石阡县鸿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4月2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怀化汇兴商贸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8日以“被告已履行了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怀化汇兴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怀化汇兴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206.00元,由原告怀化汇兴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熊兴文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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