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阡县鸿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石阡县信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石阡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黔0623民初1145号
原告:***,男,1974年7月3日出生,仡佬族,贵州省石阡县人,住石阡县。
被告:石阡县信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623789777393W。住所地:石阡县汤山街道办事处平桥街。
法定代表人:杨秀国,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如松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1610526136,委托权限:特别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如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委托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男,1973年8月12日出生,汉族,贵州省石阡县人,住石阡县。
被告:**(***),男,1976年8月3日出生,侗族,贵州省石阡县人,住石阡县。
被告:***,男,1988年1月12日出生,侗族,贵州省石阡县人,住石阡县。
被告:***,男,1980年3月8日出生,仡佬族,贵州省石阡县人,住石阡县。
被告:石阡县鸿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阡县汤山街道办事处温泉社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石阡县信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受理后,追加石阡县鸿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为被告,原告**敏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91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鲁文杰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