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石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623民初1995号
原告:石阡鼎晟工贸有限公司,住址:铜仁市石阡县坪山乡凤凰屯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623322150423L。
法定代表人:王彪,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玻,贵州敬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恩伦,贵州敬典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石阡县鸿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址:铜仁市石阡县汤山镇温泉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62321514073XL。
法定代表人:夏和垣,公司经理。
原告石阡鼎晟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石阡县鸿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9日立案。原告石阡鼎晟工贸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石阡鼎晟工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石阡鼎晟工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石阡鼎晟工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 刚
二〇二〇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陈汉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