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阡县鸿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石阡县鸿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铜仁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石阡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石阡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623执195号
申请执行人:***,男,贵州省思南县人。
被执行人:***,男,贵州省思南县人。
被执行人:石阡县鸿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贵州省铜仁市石阡县汤山镇温泉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62321514073XL。
法定代表人:夏和垣,系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铜仁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石阡分公司,住贵州省铜仁市石阡县汤山镇河西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623789773210Q。
法定代表人:杜先军,系公司经理。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石阡县人民法院(2019)黔0623民初1992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1月3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缴款通知书等执行材料,责令被执行人其履行下列义务:一、支付申请人欠款人民币50,570元;二、承担案件受理费及公告费人民币1,664元;三、缴纳申请费人民币659元。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石阡县鸿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铜仁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石阡分公司在判决中不承担责任。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石阡县鸿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铜仁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石阡分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要求报告财产状况;
二、经调查核实,被执行人石阡县鸿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铜仁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石阡分公司不承担支付义务;
三、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两次向金融机构、互联网银行、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工商管理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1.有银行存款8,000元,实际扣划2,804.21元,已支付给申请人***,无财付通余额,2.无证券,3.无交通工具;
四、在石阡县不动产登记事务服务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无房产登记信息;
五、通过实地走访,***在其户籍地有木房一栋,因另案已查封,现无可供执行财产及财产线索;
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
七、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对***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财产调查情况、执行措施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人***对此表示认可。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除上述已查询的财产外,被执行人现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贵州省石阡县人民法院(2021)黔0623执19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毛明亮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蔡以君
书 记 员 彭朝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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