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阡县鸿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石阡县鸿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石阡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黔0623民初1215号
原告:***,女,1968年7月12日生,汉族,重庆市壁山县人,住重庆市壁山县,
被告:石阡县鸿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石阡县汤山镇温泉社区,统一信用代码:9152062321514073XL。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某诉被告石阡县鸿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某某于2018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方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受理费25元,由原告罗某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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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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