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青岛海事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72民特429号
申请人:青岛裕和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崇明岛西路82号6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7702917054。
法定代表人:宋书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思学,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书雷,该公司员工。
申请人因2021年4月27日义海有限公司所属巴拿马籍杂货船“义海(SeaJustice)”轮与利比里亚籍油轮“交响乐(ASymphony)”轮在山东省青岛市朝连岛东南海域发生碰撞事故,致“交响乐(ASymphony)”轮部分货油溢出污染海域,为清理油污产生了相关经济损失,于2021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债权登记,要求对其因清理油污产生的债权766,370元在“义海”轮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中进行登记,并提供了测算单、费用统计表等证据。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在本院发布的受理义海有限公司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公告期内,申请债权登记并提供了相关的债权证据。2021年7月21日该基金设立。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人青岛裕和建设有限公司债权登记的申请。
申请登记费人民币1000元,由申请人青岛裕和建设有限公司交纳。
申请人青岛裕和建设有限公司应当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提起确权诉讼,当事人之间有仲裁协议的,应当及时申请仲裁。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刘立民
审 判 员 刘小娜
审 判 员 李雪莲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房功研
书 记 员 曾千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