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青岛海事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72民特582号
申请人:青岛裕和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崇明岛西路82号6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7702917054。
法定代表人:宋书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梦婕,青岛裕和建设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书雷,青岛裕和建设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申请人青岛裕和建设有限公司因2021年4月27日交响乐船运有限公司(SYMPHONYSHIPHOLDINGS.A.)所属的利比里亚籍油轮“交响乐(ASymphony)”轮与巴拿马籍杂货船“义海(SeaJustice)”轮在山东省青岛市朝连岛东南海域发生碰撞事故,致“交响乐”轮部分货油溢出污染海域,造成防污清污损失,于2021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债权登记,要求对其防污清污产生的损失766,370元在北英保赔公司(NORTHOFENGLANDP&IDESIGNATEDACTIVITYCOMPANY)为“交响乐”轮设立的油污损害赔偿责任限制基金中进行登记,并提供了青岛市海上搜救中心办公室出具的《关于协调“4.27”青岛外海船舶碰撞溢油事故应急清污的函》、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国籍证书、沿海小船检验证书、海顺源18工作日志等证据。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就与涉案海事事故有关的债权,在本院发布的受理北英保赔公司为“交响乐”轮申请设立油污损害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公告期内向本院申请债权登记,并提供了相关的债权证据。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人青岛裕和建设有限公司债权登记的申请。
申请登记费人民币1000元,由申请人青岛裕和建设有限公司交纳。
申请人青岛裕和建设有限公司应当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提起确权诉讼,当事人之间有仲裁协议的,应当及时申请仲裁。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刘立民
审 判 员 刘小娜
审 判 员 李雪莲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赵文宣
书 记 员 林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