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鲁1424执保13号
申请人:江苏中新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沿江工业开发区葛关路688号3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77371632B。
法定代表人:张杰,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海锋,浙江嘉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高能时代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地绵路9号13号楼-1至4层101内一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22884121。
法定代表人:凌锦明,董事兼经理。
申请人江苏中新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高能时代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苏中新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价值199万元的银行存款或等值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经本院执行,于2022年1月6日冻结了被申请人北京高能时代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财满街支行1105××××0227_1账户内1990000.00元。
至此,申请人江苏中新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高能时代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保全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执行的(2022)鲁1424执保13号一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二年一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