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中新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泰州市钱隆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江苏中新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1202民初4356号之二
原告:泰州市钱隆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通扬河林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潘吉东,江苏思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中新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沿江工业开发区葛关路688号三楼。
法定代表人:***。
本院于2018年8月2日立案受理原告泰州市钱隆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中新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依法由审判员**、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进行审理。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泰州市钱隆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回对本案的诉讼。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5025元,由原告自愿负担(原告已预交人民币16679元,超出部分11654元由本院依法予以退还原告)。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徐千明

二〇一八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