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7民辖127号
原告:***富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灌南县新安镇人民东路12号。
法定代表人:刘华,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汉族,住江苏省启东市北新镇介英村二十一组90号。
被告:刘铁,男,汉族,住江苏省阜宁县合利镇中心大街18号。
被告:江苏省富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阜宁经济开发区花园居委会二组。
法定代表人:姜怀标,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富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刘铁、江苏省富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6日立案。
***富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称,1、判令三被告共同返还原告代偿款2760129元及利息(分别从实际代偿之日起,按照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至付清时止);2、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保全等费用。事实与理由:原告是灌南县华富世家小区的开发建设单位。被告**、刘铁挂靠被告江苏省富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包原告在灌南县华富世家小区开的15号楼、18号楼工程,是该工程的实际施工人。被告**、刘铁在施工期间,由被告**向灌南人刘景霞、陈爱华、王祥霞、王祥艳分别借款数十万元,由被告刘铁在借条上加盖被告江苏省富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项目部公章,并请求原告***富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其借款担保。后三被告未还款,被刘景霞、陈爱华、王祥霞、王祥艳起诉至法院,后被灌云县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执行之前及执行期间,原告***富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作为担保人,代三被告分别偿还刘景霞460500元、偿还陈爱华576460元、偿还王祥霞761279元、偿还王祥艳692890元,合计偿还2760129元。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返还代偿款,均被无理拒绝,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三被告返还代偿款2760129元及利息。
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因该案原告***富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刘华系该院副院长杨玉标的岳母,为避免当事人对案件公正审理产生怀疑,该案不宜由该院审理。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本案中,因原告***富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刘华系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在编干警杨玉标的亲属。本案不宜由该院继续审理。该院报请指定管辖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长 曹新海
审 判 员 周 旭
审 判 员 何 平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法官助理 殷 然
书 记 员 张 越
法律条文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七条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