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923民初2679号
原告:***,男,1959年7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阜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军,江苏汇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5年9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阜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宝进,阜宁县新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77年4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阜宁县。
被告:江苏省富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23717454229W,住所地阜宁县经济开发区花园居委会**。
法定代表人:姜怀标,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富建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91320923140522580U,住所地阜宁县阜城大街**。
法定代表人:李运歌,该公司执行董事。
以上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应青,江苏苏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被告**、被告江苏省富某1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富某2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896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2948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刘 干
审 判 员 楚士将
人民陪审员 刘 霞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六日
法官 助理 李 希
书 记 员 蓝 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