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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某;浙江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瑞安市塘下镇某某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浙0381民初19495号 原告:龙某,男,1985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浙杭(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瑞安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六和(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瑞安市塘下镇某某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住所地浙江省瑞安市。 法定代表人:***,理事长。 原告龙某与被告浙江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瑞安市塘下镇某某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0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2026年4月7日,原告龙某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龙某向本院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未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龙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3362元,减半收取6681元,由原告龙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四月八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