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方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置业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4民辖终6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方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金旭峰,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嵩,湖南纲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晓,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红,湖南天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廖文科。
上诉人方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弘公司”)、原审被告廖文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2022)湘0406民初74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方泰公司上诉称,一、被上诉人天弘公司《民事起诉状》所称的双方于2014年6月28日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24.1条明确约定“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提交衡阳仲裁委员会仲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原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二、本案当事人均没有以“备案合同”向原审法院起诉或应诉,原审法院超越审查审理范围,违反民事诉讼不告不理基本原则。三、本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未经备案合同)仲裁条款未经人民法院确认无效并排除仲裁管辖,人民法院对被上诉人天弘公司单独以未经备案合同提起的诉讼,依法没有管辖权。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并依法驳回被上诉人天弘公司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由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本案被上诉人天弘公司(发包方)与上诉人方泰公司(承包方)就同一工程即御江帝景工程先后于2014年6月28日、2014年8月12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非中标备案合同)、《湖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标备案合同)。非中标备案合同第24.1条约定双方发生争议的解决方式为“提交衡阳仲裁委员会仲裁”。在中标备案合同第24.1条争议的解决方式中约定:“争议经协商,委托检测、鉴定、审核、申请调解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或不委托检测、鉴定、审核,也不申请调解的,采取下列方式中一种(1)向衡阳仲裁庭申请仲裁;(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当事人约定争议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协议无效……”规定,中标备案合同仲裁协议无效。案涉非中标备案合同与中标备案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发生争议解决方式约定不一致,应以签订时间在后的中标备案合同的约定为准,由于中标备案合同仲裁协议无效,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主管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规定,案涉不动产即御江帝景工程坐落于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原审法院作为案涉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专属管辖权,其立案受理被上诉人天弘公司的起诉并无不当。上诉人认为原审法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审裁定正确,依法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贺清生
审 判 员 唐崇高
审 判 员 何闰英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罗爱香
书 记 员 颜赵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