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方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司法制裁复议司法制裁决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复 议 决 定 书 (2022)赣08司惩复5号 复议申请人:方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景山街道西山东路34号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4145303803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复议申请人方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泰公司)不服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于2022年5月7日作出的(2021)赣0826司惩字第1092号罚款决定书,向本院申请复议。 方泰公司提出,请求撤销泰和县人民法院(2021)赣0826司惩字第1092号罚款决定书。事实和理由:泰和县人民法院以“未如实向本院申报财产”、“经本院于2022年3月21日向被执行人方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送达了《预罚款决定书》限被执行人方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收到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方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至今拒不履行”,完全违背事实。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复议申请人向泰和县人民法院申报了在建的四个项目,有谈话笔录记录在卷。复议申请人是收到过泰和县人民法院的《预罚款决定书》,但一直在协调执行事宜并要求泰和县人民法院处置泰和县金泉置业有限公司拖欠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的查封房产,但一直未予处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的有关规定,复议申请人也在积极协调处理,并不存在拒不履行的法定情形。 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申与被执行人方泰公司、泰和县金泉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泰和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9日向方泰公司送达(2021)赣0826执1092号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收到此令后七日内,如实向该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中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该院补充报告。2020年4月12日、2020年9月22日、2021年6月29日方泰公司分别与温州宏城实业有限公司、温州市瓯海科技投资有限公司、温州**房地产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均尚未完工。2021年10月8日,泰和县人民法院向上述三家公司分别发送(2021)赣0826执1092号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扣留方泰公司在相关项目的未结工程款1000万元。2021年12月13日,温州市瓯海科技投资有限公司向方泰公司支付工程款4477745.6元,当天方泰公司将该款转入新宇建设有限公司;同一天,温州宏城实业有限公司向方泰公司支付工程款3900000元,当天方泰公司将该款转入新宇建设有限公司;2021年12月17日,温州**房地产有限公司向方泰公司支付工程款7920000元,当天方泰公司将该款转入新宇建设有限公司;2022年1月28日,温州市瓯海科技投资有限公司两次向方泰公司支付工程款共计5104188元。2022年7月5日,方泰公司向泰和县人民法院作出执行承诺书,承诺2800万元标的款已履行到位。 本院经审查认为,复议申请人方泰公司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动不予报告,且另设账户逃避查控、转移巨额财产,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泰和县人民法院对其予以罚款,符合法律规定,应予维持。鉴于方泰公司能认识自己的错误,主动协调,积极履行承诺,确有悔意,可酌情减少对其罚款数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决定如下: 一、撤销泰和县人民法院(2021)赣0826司惩字第1092号罚款决定; 二、对方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罚款800000元,限于收到本决定书后7日内交纳。 本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