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浙0304执336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方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景山西山东路34号(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41453038034。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温州市贵垠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瓯海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0MA2940983X。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方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3)浙0304民初3611号民事判决,于2023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本金6059540元及利息等。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并于2023年10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被执行人温州市贵垠置业有限公司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方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向本院提供财产线索。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登门临柜等方式依法向各金融机构、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车辆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局等相关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温州市贵垠置业有限公司的财产情况,查封了被执行人温州市贵垠置业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温州市瓯海区娄桥街道青松路融悦锦园14、15幢菜市场,上述不动产已在本院(2022)浙0304执3983号关联案件中处置,故本案不予处置。此外,尚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
截止2023年12月22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本金6059540元及利息,也未缴纳本案受理费31213元及执行费。
因被执行人温州市贵垠置业有限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也未按规定履行义务,为督促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温州市贵垠置业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于2023年12月18日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约谈,向其说明案件执行情况,并告知其本院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及相应的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名下发现的财产本案暂不能处置,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可先予终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叶敬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