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湘0121民初23212号
申请人:长沙某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李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某,男,系公司员工。
担保人:某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营业场所:北京市高端产业片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xxxxxxxxxxxx。
负责人:蔡某。
被申请人:孟某,女,1981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芮城县,身份证号码XXX。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长沙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孟某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长沙某有限公司2025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孟某名下银行及网络资金账户存款3000元。申请人长沙某有限公司以其在担保人某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投保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号:P1100C02508001600063784)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长沙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孟某银行及网络资金账户存款3000元。
案件申请费50元,申请人长沙某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