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浙0303执2753号
申请执行人三虎混凝土集团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浙0303民初1058号民事调解书,于2020年09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5013849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并于2020年09月2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被执行人***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
申请执行人三虎混凝土集团有限公司未向本院提供财产线索。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登门临柜等方式依法向各金融机构、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车辆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局等相关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查明财产如下:1、被执行人***名下有牌号赣E1××××吉奥牌汽车;2、被执行人***在本院(2020)浙0303执1113号案件中作为申请执行人有一笔工程款尚未发放(因该案生效法律文书进入再审程序)。
本院查封、扣押、冻结了被执行人的下列财产:1、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牌号赣E1××××吉奥牌汽车(查封二年,从2020年10月13日起至2022年10月12日止),因未能实际控制,暂无法处置;2、***作为申请执行人的(2020)浙0303执1113号案件中到位的工程款需等待再审结果再作处理。
本院对被执行人上述财产所采取的查封、扣押、冻结在其查封、扣押、冻结期间继续发生效力,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人民法院未办理延期手续的,其查封、扣押、冻结效力消灭;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的,应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
截止2021年02月07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本金5013849元,也未缴纳本案受理费28840.5元、执行费52469.24元。
因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限制其出境。
本院于2021年02月08日通过移动微法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向其说明案件执行情况,并告知其本院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及相应的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已被查控,暂无法处置,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可先予终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林大为
书记员 项 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