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浙03民终4552号
上诉人温州民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因与被上诉人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嘉支行及原审第三人温州市福梅发展有限公司、三虎混凝土集团有限公司请求撤销个别清偿行为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2020)浙0324民初4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温州民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在收到预交诉讼费通知单后未在预交期内预交案件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温州民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高兴兵
审判员 李 洁
审判员 胡淑丽
书记员 陈刘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