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虎混凝土集团有限公司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与江苏宜佳曈朦贸易有限公司、大自然(昆山)置业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苏0591执2696号
申请执行人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与被执行人江苏宜佳曈朦贸易有限公司、大自然(昆山)置业有限公司、大自然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三虎混凝土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大自然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江苏齐杰烜奕贸易有限公司、温州市大金商贸发展有限公司、厉又铭、厉又玮、厉育平、周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该案(2020)苏0591民初79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江苏宜佳曈朦贸易有限公司、大自然(昆山)置业有限公司、大自然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三虎混凝土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大自然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江苏齐杰烜奕贸易有限公司、温州市大金商贸发展有限公司、厉又铭、厉又玮、厉育平、周灵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江苏宜佳曈朦贸易有限公司、大自然(昆山)置业有限公司、大自然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三虎混凝土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大自然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江苏齐杰烜奕贸易有限公司、温州市大金商贸发展有限公司、厉又铭、厉又玮、厉育平、周灵银行存款人民币29520155.61元。 二、银行存款不足之数,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殷 明
书记员 顾大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