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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浙0303执213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大道193号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075327358A。
法定代表人:孙建华。
委托代理人:周谢静,浙江联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温州市大金商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汤家桥路大自然家园1幢24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27195111273。
法定代表人:张清。
被执行人:三虎混凝土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龙湾区永兴街道港荣路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07043343915。
法定代表人:周灵。
被执行人:彭来强,男,1976年08月06日出生,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张清,男,1957年12月08日出生,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浙0303民初4326号民事判决书,于2022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本金4400万元、期内利息1566347.16元、逾期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及律师费50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并于2022年1月18日向被执行人温州市大金商贸发展有限公司、三虎混凝土集团有限公司、彭来强、张清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被执行人温州市大金商贸发展有限公司、三虎混凝土集团有限公司、彭来强、张清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
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财产线索。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留了被执行人三虎混凝土集团有限公司在(2020)浙0303执2753号案件中作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执行款5013849元,该款项支付诉讼费149046元、执行费112967元,申请执行人受偿4751836元,现被执行人三虎混凝土集团有限公司已被温州中院立案进入破产重整程序,故其名下其他财产不宜采取查控措施。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登门临柜等方式依法向各金融机构、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车辆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局等相关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查明财产如下:1、被执行人温州市大金商贸发展有限公司持有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2、被执行人彭来强在温州市住房公积金龙湾管理部有缴存账号;3、被执行人彭来强、张清银行账户有存款。
本院查封、扣押、冻结了被执行人的下列财产:1、诉讼保全了被执行人温州市大金商贸发展有限公司持有的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747万股股权【其中1250万股设立质押,质押登记编号:(浙工商)股质登记设立[2019]第0213号;100万股设立质押,质押登记编号:(浙工商)股质登记设立[2019]第0259号;397万股未设立质押】,上述股权经司法拍卖以2936万成交,其中支付交易过程中应由被执行人承担的税费1772464.38元、支付司法拍卖辅助费475元,申请执行人受偿27587060.62元,另外本院轮候冻结了被执行人温州市大金商贸发展有限公司持有的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600万股(冻结期限三年,从2022年9月1日起至2025年8月31日止),本案暂不宜处置;2、冻结了被执行人彭来强在温州市住房公积金龙湾管理部的账户,暂不符合划拨条件;3、冻结了被执行人彭来强在中国银行、交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等账户、冻结了被执行人张清在中国农业银行、温州银行、交通银行、财付通等账户(冻结期限一年,从2022年1月18日起至2023年1月17日止),本院从上述账户内划拨人民币共计91531.85元,该款项支付相关罚款2000元、申请执行人领取89531.85元。
本院对被执行人上述财产所采取的查封、扣押、冻结在其查封、扣押、冻结期间继续发生效力,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人民法院未办理延期手续的,其查封、扣押、冻结效力消灭;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的,应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
截至2022年9月14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11571571.53元及期内利息1566347.16元、逾期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及律师费5000元。
因被执行人温州市大金商贸发展有限公司、三虎混凝土集团有限公司、彭来强、张清在规定期限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向上述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因上述被执行人未申报财产,本院依法将其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并对其作出罚款处罚决定。
鉴于被执行人名下其他财产暂无法处置,本院于2022年9月16日向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送达《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告知书》,申请执行人对此未提出异议,本院认为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可先予终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李晓忠
审判员陈培挺
审判员林大为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二日
代书记员项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