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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326民初4309号
原告:苍南洁兴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龙港市西二路88-110号三单元302室。
法定代表人:陈少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正拉,男,1962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龙港市。
被告:平阳县矿建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平阳县鳌江镇新河中路262-264号2-3楼。
法定代表人:周伟。
被告:平阳县鳌江镇塘下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住所地浙江省平阳县鳌江镇塘下村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郑星书。
原告苍南洁兴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平阳县矿建公司、平阳县鳌江镇塘下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诉讼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要求二被告共同承担工程款5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原告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苍南洁兴运输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平阳县矿建公司、平阳县鳌江镇塘下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的起诉,系其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苍南洁兴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苍南洁兴运输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杨隆隆
二O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施白德华
代书记员林佳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