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3民申16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平阳县清江畜禽养殖专业合作社,住所地浙江省平阳县麻步镇前垟村。
法定代表人:邱杭,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越人(平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平阳县污水净化工程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平阳县昆阳镇站前路A幢第13间。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时挑,浙江雅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平阳县清江畜禽养殖专业合作社因与被申请人平阳县污水净化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平阳县人民法院(2019)浙0326民初28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平阳县清江畜禽养殖专业合作社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平阳县清江畜禽养殖专业合作社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平阳县清江畜禽养殖专业合作社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戴真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八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