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3民终175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平阳县双赢养殖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平阳县鳌江镇苏岭村。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九州大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平阳县污水净化工程公司,住所地平阳县昆阳镇站前路A幢第13间。
法定代表人:***,经理。
上诉人平阳县双赢养殖专业合作社因与被上诉人平阳县污水净化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2018)浙0326民初72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平阳县双赢养殖专业合作社于2019年2月25日以双方协商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平阳县双赢养殖专业合作社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平阳县双赢养殖专业合作社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上诉人平阳县双赢养殖专业合作社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八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