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326破申16号
申请人:平阳县污水净化工程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平阳县。
法定代表人:***,系经理。
被申请人:平阳县清江畜禽养殖专业合作社,住所地浙江省平阳县。
法定代表人:**。
2020年6月2日,申请人平阳县污水净化工程公司以被申请人平阳县清江畜禽养殖专业合作社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资不抵债为由,申请对被申请人平阳县清江畜禽养殖专业合作社进行破产清算。本院于2020年6月4日邮寄通知了平阳县清江畜禽养殖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2020年6月6日**确认收到异议通知书,平阳县清江畜禽养殖专业合作社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
本院查明:平阳县清江畜禽养殖专业合作社成立于2014年12月24日,经营范围:畜禽养殖(限规模以下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申请人平阳县污水净化工程公司对被申请人平阳县清江畜禽养殖专业合作社享有434000元债权,经本院强制执行,被申请人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本院认为:申请人平阳县污水净化工程公司对被申请人平阳县清江畜禽养殖专业合作社享有合法的债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一条、第四条第三款规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有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备破产原因。被申请人平阳县清江畜禽养殖专业合作社属于破产清算适格主体,具备破产清算原因,且本院具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一条、第四条第三款之规定,符合立案条件,裁定如下:
受理申请人平阳县污水净化工程公司对被申请人平阳县清江畜禽养殖专业合作社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林寿兵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