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临沪钢构净化工程有限公司

苏州临沪钢构净化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中磊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苏0923执恢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苏州临沪钢构净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
法定代表人:梁全龙,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江***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阜宁县。
法定代表人:袁翔,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苏州临沪钢构净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江***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存款、车辆、房产等信息,发现被执行人江***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名下无存款、车辆,但有位于阜宁县新沟镇新东村七组房地产登记信息,申请人不申请拍卖该房地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流程、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经合议庭评议,本院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季加石
审判员  陈 艾
审判员  张加同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刘春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