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临沪钢构净化工程有限公司

苏州临沪钢构净化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中磊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苏0923执2268号
申请执行人:苏州临沪钢构净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
法定代表人梁全龙,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江***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阜宁县。
法定代表人袁翔,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苏州临沪钢构净化工程有限公司与江***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信息,并对被执行人江***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阜宁县新沟镇厂房予以查封。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被执行人江***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阜宁县新沟镇厂房予以查封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加同
代理审判员  周兴胜
代理审判员  唐将军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斯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