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临沪钢构净化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昆山市陆家镇临江沪钢结构工程部与被告苏州富士制御电梯有限公司、被告某某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106民初14029号
原告:昆山市陆家镇临江沪钢结构工程部,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
经营者:孙勤荣,男,1971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吴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海涛,江苏联创伟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富士制御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
法定代表人:李军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勇浩,江苏立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7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伯元,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静静,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第三人苏州临沪钢构净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
法定代表人:梁全龙。
原告昆山市陆家镇临江沪结构工程部与被告苏州富士制御电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0日立案。2019年12月26日,富士公司申请追加***为本案共同被告,临江沪工程部亦表示同意,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并依法追加***为本案的共同被告。2020年7月1日,本院依法追加苏州临沪钢构净化工程有限公司为第三人。2020年9月7日,原告昆山市陆家镇临江沪结构工程部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申请撤回起诉系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且并不因此而损害他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昆山市陆家镇临江沪结构工程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751元减半收取2875.5元,由原告昆山市陆家镇临江沪结构工程部(原告已预交)。
审判员  贲小青
二〇二〇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万 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