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苏0413执567号
申请执行人:苏州临沪钢构净化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9752742058F,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沪开发区金家坝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7年8月9日生,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执行人:***,男,1953年11月30日生,住江苏省盐城市建湖县。
关于苏州临沪钢构净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股东损害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人民币1760418.14元或冻结、查封、扣押其等同价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