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3民终271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砀山县砀城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安徽省砀山县砀城镇砀城西河北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1321798117012H。
法定代表人:张学花,该镇镇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宏耀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砀山县砀城镇御都星城7号楼1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216973544811。
法定代表人:陈兰生,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省长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连江县凤城镇文山北路6号龙华花园16#楼一层7店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21547062924。
法定代表人:阮孝星,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砀山县砀城镇人民政府因与被上诉人安徽宏耀置业有限公司、被上诉人福建省长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2021)皖1321民初2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6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砀山县砀城镇人民政府自愿于2021年7月5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砀山县砀城镇人民政府申请撤回上诉,系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砀山县砀城镇人民政府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2970元,减半收取为16485元,由砀山县砀城镇人民政府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解亚洁
审 判 员 丁 伟
审 判 员 路深淇
二〇二一年七月七日
法官助理 刘 敏
书 记 员 张婉莹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