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123民初1951号
原告:福建省长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连江县凤城镇文山北路6号龙华花园16#楼一层7店面。
法定代表人:阮孝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为鸿,女,该公司职员。
被告:***,男,1969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高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德美,福建皓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丽丽,福建皓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福建省长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原告福建省长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福建省长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省长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福建省长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陈勇勤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李圣笛
书 记 员 谢 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