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闽0782民初432号之一
原告:***,男,1971年8月7日出生,汉族,经商,住建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弘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长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连江县。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男,1970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南平市建阳区。
原告***与被告福建省长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福建省长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申请撤回对本案福建省长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对福建省长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