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乌中民三初字第31号
原告:新疆岳麓巨星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蒋棠,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武熙浩。
委托代理人:***,新疆引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永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达社强。
被告:新疆克拉玛依市黑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新疆众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克拉玛依市黑豹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任正荣。
委托代理人:***,新疆炎黄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新疆岳麓巨星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永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新疆克拉玛依市黑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克拉玛依市黑豹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5日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新疆岳麓巨星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疆岳麓巨星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岳麓巨星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原告已预交13846.43元,诉讼期间原告减少诉讼标的至10000元,应收取诉讼费50元,现原告撤诉,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余款25元及多预交的13796.43元,合计13821.43元由本院退还原告。
审判长唐楠
代理审判员田姝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武金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