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广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广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广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喀什分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31民申6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广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乐市长城路24号。
法定代表人:陶军,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明顺,新疆翰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69年7月6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苏志敏,男,1963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市西域大道街办西域大道社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盛利,新疆红柳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审上诉人(一审被告):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广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喀什分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市西域大道附143号1幢三层。
负责人:苏志敏,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明顺,新疆翰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广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苏志敏及二审上诉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广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喀什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21)新31民终10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广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三百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张 荣 琴
审判员 古丽巴哈
审判员 迪拉热木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 帕孜来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