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广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喀什同辉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广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喀什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3101民初4032号
原告:喀什同辉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喀什地区疏附县。
负责人:高运军,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定良,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广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喀什分公司,住所地:新疆喀什地区喀什市。
法定代表人:苏志敏,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苏玉林,男,1986年2月2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住河南省镇平县。
被告: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广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博乐市。
法定代表人:陶军,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喀什同辉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广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喀什分公司、苏玉林、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广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喀什同辉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喀什同辉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麦丽亚木古莫明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徳丽比尔亚库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