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华鑫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博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康莲与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华鑫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新民申92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博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博乐市北京路17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女,1971年1月22日出生,汉族,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博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住广东省惠州市。
再审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凯,新疆爱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华鑫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博乐市长城路16号。
法定代表人:吴大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普鲁加甫,新疆建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男,1968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新疆博乐市。
一审被告: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博源拍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博乐市北京路172号。
法定代表人:康琳,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博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华鑫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一审被告***和一审被告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博源拍卖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8)新27民终3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博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再审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谭     婷
审判员 吾尔古丽吐尔逊
审判员 宋  振  芹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刘  新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