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乐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新2701执547号
申请执行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华鑫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博乐市联通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700734481368B3-1。
法定代表人吴大军,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博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博乐市北京路**。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56436110-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女,汉族,1971年1月22日出生,系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博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住,住广东省惠州市/div>
被执行人康江文,男,汉族,1968年5月1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住博乐市话138XX****XX。
被执行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博源拍卖有限责任公司。住。住所地,博乐市北京路**/div>
法定代表人康琳,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申请执行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华鑫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博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康江文、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博源拍卖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博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均不服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8)新27民终329号民事判决书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申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16日作出(2019)新民再16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一、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8)新27民终329号民事判决书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乐市人民法院(2016)新2701民初2955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裁定如下:
终结(2020)新2701执54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布仁巴特
审 判 员 帕 木
审 判 员 艾 沙 江
二 〇 二 〇 年 十 月 十 九 日
书 记 员 艾尔登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