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华鑫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某某与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华鑫建筑安装有限、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一二七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车排子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兵0702民初361号



原告:***,男,1968年8月18日出生,住新疆奎屯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革联,新疆年月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华鑫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7007344813688,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博乐市长城路**。

法定代表人:吴大军,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一二七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4202712995202R,,住所地新疆塔城地区苏兴滩总场

法定代表人:李玉剑,职务团长。

原告***与被告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华鑫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一二七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6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宋海军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曹雪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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