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华鑫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某某与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华鑫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新2701执保91号
申请人:***,男,1966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博乐市。
被申请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华鑫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博乐市北京路蓝天花苑14楼西户。
法定代表人:吴大军,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华鑫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李守禹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华鑫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博乐市支行账号×××帐户内存款735209.48元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确保案件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华鑫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博乐市支行账号×××帐户内存款735209.48元,冻结期间不得支付。
保全期间为12个月,自2020年9月9日起至2021年9月8日。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该财产保全措施。
审 判 员 陈月
二〇二〇年九月九日
书 记 员 赵雯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