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霍尔果斯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4004执332号
申请执行人:伊犁海翔工程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伊宁市新华西路705号融合大厦综合楼9层91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霍尔果斯新亚***视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霍尔果斯市华泽小区6-4-70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伊犁海翔工程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霍尔果斯新亚***视文化有限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霍尔果斯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新4004民初480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立案执行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22年9月6日,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伊犁海翔工程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于当日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后撤回执行请求,系对其权利之自由处分,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本案可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四百六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霍尔果斯市人民法院(2022)新4004执332号案件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霍尔果斯新亚***视文化有限公司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期间内再次申请立案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吕 婷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