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海翔工程装饰有限责任公司

伊犁海翔工程装饰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宏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霍城垦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兵0401执129号 申请执行人:伊犁海翔工程装饰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40027108490684,住所地:新疆伊犁州伊宁市新华西路705号融合大厦综合楼9层91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新疆同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新疆宏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400722316365K,住所地:新疆可克达拉市绿野路45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伊犁海翔工程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宏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1日做出的(2021)兵0401民初74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照生效文书履行确定的案款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3月22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1341208元或者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