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海翔工程装饰有限责任公司

伊犁海翔工程装饰有限责任公司、霍尔果斯新亚某某视文化有限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霍尔果斯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新4004民初480号 原告:伊犁海翔工程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伊宁市新华西路705号融合大厦综合楼9层919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0年12月3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被告:霍尔果斯新亚***视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霍尔果斯市振兴路欧陆经典小区10号206室、207室。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伊犁海翔工程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霍尔果斯新亚***视文化有限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伊犁海翔工程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霍尔果斯新亚***视文化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过程中,伊犁海翔工程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变更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投标保证金100,000元、投标资料费1,000元,合计101,000元(利息计算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止的利息);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商业幕墙设计费10,000元。3.由被告承担本案涉诉费用。事实和理由:2019年8月,被告拟对其承建的霍尔果斯影视文化高科技产业园装修项目进行招投标,原告为投标该项目向被告预交投标保证金10万元、投标资料费1,000元,同时原告为保证工作的顺利进行支付商业幕墙设计费10,000元。后因被告原因,招投标工作未能进行,该项目亦停止施工,对原告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极大的损失,故起诉至法院。 霍尔果斯新亚***视文化有限公司未到庭,未提供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是霍尔果斯影视文化高科技产业园装修项目的承建方,2019年8月,被告拟对该项目招投标,原告为投标向被告预交投标保证金100,000元、投标资料费1,000元。同时原告为保证招标工作顺利进行,按照要求与案外人签订商业幕墙工程设计合同,原告预付设计定金10,000元。后因被告原因,招投标工作未能进行,该项目亦停止施工,致使原告产生损失,原告遂起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被告为承建的项目招投标,收取原告投标保证金及投标资料费,后因未完成招投标,故依法应退还原告所交费用,原告的该项诉请,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为招投标向案外人支付设计费用,因招投标无法完成而不能收回该笔费用,产生损失,依法应由被告承担。对于原告诉请的利息,因双方未约定,但被告占用原告资金,可依法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原告在本院起诉之日,即2021年5月10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答辩、举证、质证的权利,依法承担不利后果。 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霍尔果斯新亚***视文化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伊犁海翔工程装饰有限责任公司投标保证金、资料费合计101,000元,利息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5月10日起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霍尔果斯新亚***视文化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伊犁海翔工程装饰有限责任公司损失1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82元,减半收取计1,741.00元,由原告伊犁海翔工程装饰有限责任公司负担481元,由被告霍尔果斯新亚***视文化有限公司负担1,26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 审  判  员   *** 二 〇 二 一 年 六 月 一 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