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勒泰市兴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师一八一团等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巴里巴盖垦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兵1002执8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7年3月14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北屯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月,新疆瑞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师一八一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991021MB1D05614P,住所地新疆阿勒泰市巴里巴盖一八一团机关。
负责人:周黎明,该团团长。
被执行人:阿勒泰市兴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4301745234426B,住所地新疆阿勒泰地区阿勒泰市181团光明北路36号。
法定代表人:李福兴,该公司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兵1002民初29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存款、收入297684.4元(其中:工程款288620.7元、鉴定费2059.16元、一审案件受理费2703.54元、执行费4301元);
二、如款项不足以清偿被执行人的债务,依法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同等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刘 军
二〇二二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李少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