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霍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新4023执704号
申请执行人:新疆伊犁新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解放路358号。
法定代表人:刘明杰,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伊犁润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霍城县清水河镇1区上海北路。
法定代表人:李亮,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新疆伊犁新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伊犁润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在案外达成了和解协议,同意以房抵债,申请人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银行账户的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4023执70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 宁
审 判 员 李 增 皓
审 判 员 段 应 忠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日
法官助理 贾 朋 飞
书 记 员 艾斯卡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