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伊犁新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新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新疆伊犁新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霍城垦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兵0401执127号
申请执行人:新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4004MA77A5CQ34,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黄晓龙,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新疆伊犁新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40027383794400,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刘明杰,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新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伊犁新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该案于2021年4月14日依法立案,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10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代理审判员  卢文涛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张林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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