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4002民初3072号
原告:**,男,1965年11月2日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伊宁市。
被告:新疆伊犁新星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伊宁市。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伊宁市。
原告**与被告新疆伊犁新星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新疆伊犁新星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已将欠款向原告履行完毕,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陈 玮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吾仁乃